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

2017-01-19 18:09

桃園縣有名翁姓男子不滿女友執意分手,先威脅 「妳若另結新歡就一起死」,上個月中又自製「雞爪釘」陷阱而擺放在女友家門口,被害林姓女子不勝

 

 

其擾報警,警方偵訊後已依恐嚇罪嫌移送翁嫌。  現年29歲的翁姓男徵信社子,去年在網路上結識了林姓女子,兩人有短暫交往而因個性 不合分手。誰知道翁姓男子懷疑前女友而另結新歡,今年九月間先口頭的恐嚇被害人,上個月又以自製雞爪釘來威脅林女復合。  

 

 

林姓女子見在自家門口擺放了大批鐵製徵信社收費雞爪釘,而嚇得花容失色,就連忙報警求救。警方馬上趕到現場時查扣十餘枚尖銳的焊接鐵釘,循線傳訊翁嫌到案。  警訊時翁姓男子卻否認恐嚇林女,供稱自己雖然放置雞爪釘,卻沒有對前女

 

 

友造成任何的傷害,所作所為都只是為徵信社推薦了能挽回感情。不過林女堅持提告,警方偵訊後,已依恐嚇罪嫌移送偵辦。 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,指配偶權而言,立法理由

 

 

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,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,解釋上應肯定之。徵信社尋人是故,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(即慰撫金)。 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,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(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)。因此,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証,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,惟此際應注意民法第一千零合法徵信社五十三條之規定,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,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 。此外,夫妻若能協議,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。此外,夫妻若能好聚好散,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 之方式徵信社申訴管道消滅婚姻關係,以節省訟累及勞費。 ‧ 第1052條(判決離婚 之事由) 夫妻之一方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

 

 

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: 一、重婚者。 二、與人通姦者。 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徵信社工作者。 四、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。 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

 

 

態中者。 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 七、有不治之惡疾者徵信社公會。 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 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 十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。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徵信社價格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

 

 

。 第1053條(判決離婚 之限制1) 對於前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情事,有請求權之一方,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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